| 项目名称 |
《生育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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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办理时限 |
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决定批准生育并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 |
| 办事流程 |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
| 收费标准 |
免费办理 |
| 需提供得材料及其他要求事项 |
(1)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和夫妻二寸合影照片1张;(2)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3)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4)生育二孩申请表。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
| 责任赔偿规定 |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享有获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权利。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
| 监督投诉渠道 |
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科(805房间)
投诉电话:88996627 |
| 办事结果反馈渠道 |
办事结果在街、社区两级进行公示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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