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2、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1、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了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 二、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3、申请人一方户籍地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单位审核。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
四、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丢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补证申请书;
(二)双方户口簿;
(三)双方单位证明,证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和丢证原因;
(四)已办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补证申请进行审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补证的书面决定。
五、办理机关和时限: 办理机关: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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