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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对独生子女备用金(团体缴费)保险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07-5-10 10:37:01 
各区(市)计生委、财政局、人寿保险支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经研究,决定对独生子女备用金(团体缴费)保险实行“停、退、转”集中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做好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处理工作的必要性
  根据《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青政发[1989]175号文件)第十七条搣建立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制度攠的规定,我市自1989年实行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将独生子女保健费(后改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兑现变为一项地方政策性保险,在全市城乡普遍推行。多年来,经各方的共同努力,这项保险对促进计划生育和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制度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保险法投保自愿的原则,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商业保险,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行政权利和手段推行商业保险;根据2002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青岛市的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以现金形式予以兑现。另外,随
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兼并、重组以及城市职工择业单位的经常变动,给投保人交费、理赔、到期提取等带来诸多困难;农村沿袭多年的年度集中缴费形式,已不能适应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要求。而且此项保险的低交费、低保障、时间跨度长等特点也难以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继续办理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团体缴费业务,将会进一步增大各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停办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团体缴费业务,既是贯彻依法行政的必要措施,也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客观需要。
  二、严格执行独生子女备用金(团体缴费)保险处理政策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办理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团体缴费业务,全市各有关单位不再统一缴纳保险费。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一律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予以兑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随工资发放,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各市(区)根据实际,按照便民、安全和利于监督的原则,采取适宜的方式予以兑现。对停止办理以前应投保而单位未给其缴费投保的,也应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予以补足。
  对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团体缴费业务进行搣停、退、转攠处理,要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按照搣依法合理、行政撤出、清退优惠、个人自愿攠的原则进行。对同意停保退费的投保人,由市人寿保险分公司按照搣返本补息攠的优惠条件和方式给予一次性清退。对不愿意清退的投保人,可通过一定手续转为个人交费继续投保。各市及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可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实际情况,商定具体处理方案,报备后施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青岛市计生委、财政局、人保青岛分公司1989年8月印发的《关于建立青岛市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青计生字[1989]第77号文件)同时废止,其它文件若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对独生子女备用金(团体缴费)保险的处理办法》



                             二〇〇四年七月六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关于对独生子女备用金(团体缴费)保险的处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保险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努力在充分保护投保人保险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搣依法合理、行政撤出、清退优惠、个人自愿攠的原则,做好对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以下简称子女备用金保险)团体缴费业务的处理工作,根据保险办理的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反复协商,并结合多次征询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特制订本处理办法。
  一、关于保险处理的时间限定问题
  自2004年元月一日起,全市已暂停办理子女备用金保险团体缴费业务,各区市、各部门和单位不再集体缴纳保险费。自2004年7月起,将已办理的子女备用金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养老费,按返本补息原则办理一次性清退给付,或转为个人投保。全部清退及处理工作需分批按序进行,最迟到2005年底前完成。
  二、关于保险处理的信息清理、核实、手续准备问题
  各单位、街道(乡镇)计生代办人员要在本办法下发后的三个月内,由人寿保险公司负责提供投保清单及数据盘,对本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投保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并补充身份证号码。信息清理、核实工作包括投保人姓名、起保时间、交费累计等。对投保清单上出现的各类差错问题,要及时予以更正,在与保险公司核实无误后,由更正人在清单相应栏签字或盖章,并由独生子女父母本人在清单上签字确认,方可办理一次性给付。
  三、清退给付的手续及相关规定
  1、投保信息核实无误后,由计生代办人员填写一次性给付申请,加盖公章,连同清单、数据盘及收回的保险证交保险公司。同时,对不愿意清退的,须提供《子女备用金转个人保险清单》。各单位须留存保险清退资料复印件,以备查证。
  2、各单位办理一次性清退给付,须征得投保人在《子女备用金清退/转保声明》上签字,同时收回投保人的保险证或保险单,保险证遗失的需填写《保险证作废声明书》。然后,连同单位清退清单一并交由保险公司按序办理清退给付事宜。
  3、一次性给付比例
  对子女备用金保险进行清退和一次性给付的计算时点,统一定为2004年1月1日。对欠交保费两整年以上的销户业务,按原规定退保比例处理。对未销户业务按以下比例给付:
  ⑴1989年-1997年11月承保的未销户业务交费期
(年) 给付比例
15 128%
14 127%
13 126%
12 125%
11 124%
10 118%
9 115%
8 110%
7 110%
6 105%
5 105%
4 100%
3 100%
注:交费期按交费保单达到的年度计算,例如:交费
  4年1个月,则按交费5年给付比例计算给付金额。
  ⑵1997年12月及以后承保的未销户业务,交费期在4年以内的按所交保费的100%办理一次性清退给付。交费期5年及以上的按101%给付。
  ⑶对已满期未领取的投保人,按规定给予满期兑付。
  ⑷免交业务未满14岁的,按交费至2003年12月的有效保单处理,已满14岁的,按交费至14岁处理。
  ⑸对预交的保费(所交保费超过2003年12月的部分)按退还保费处理。
  4、给付处理
  保险公司根据各单位的清退申请,按其业务流程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计生代办人员前来领取。为保证资金安全及群众利益,清退给付金将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发放。发放时须由独生子女父母在保险清退清单上签字,其中保险公司联签字后要送返保险公司。
  5、对清退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将继续为其提供为期三年、年保险金额2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四、有关转为个人交费投保的手续
  此次清退由市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优惠条件,各单位应积极提倡并引导群众参加清退。不愿清退的,可以转成个人交费的保险,原保险待遇不变。转个人交费保险须由代办单位开具证明,填写《子女备用金转个人保险清单》,交保险公司备案核对。代办人员指导投保人本人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子女备用金转个人保险申请》(背面含《子女备用金转个人保险声明》)。并由投保人本人携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保险证》、《子女备用金转个人保险申请》,到保险公司子女备用金专柜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事项
  1、对子女备用金保险进行搣停、退、转攠处理的有关清单由保险公司提供,所需单证由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领取。
  2、对与单位已脱离关系但其保险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单位应尽量联系该投保人参加清退,若联系不上则暂时搁置,待全市进入清退工作后期时发公告通知其按本办法处理。对破产企业员工,可自行持保险证及本人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申请退保,经核实后办理退保手续。
  3、对2005年底前同意办理清退的均按本办法第三条第3款的优惠比例退保,其它情况将按正常保险条款规定处理。
  4、对清退过程中及清退完毕后出现的有关疑难问题,各单位及时上报,由保险公司与计生协会共同研究处理。对清退、转保过程中涉及的具体业务问题由保险公司负责解释。
  5、对于认真做好清退、转保工作的代办单位,将酌情给予奖励。清退处理工作完成后,各级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员不再继续代办此项保险。
  6、对出现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问题,由保险公司与计生协会和投保人协商解决。
( 责任编辑: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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