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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来源:   时间: 2007-8-9 15:59:47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条  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

第二条  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  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条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五条  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编辑: 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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